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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開放「同婚家庭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法務部表尊重、全案送黨團協商

2022-05-14

立院初審開放「同婚家庭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法務部表尊重、全案送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2)日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讓同志雙方當事人能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台灣2019年5月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讓同志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受限法律規定,沒有辦法像異性配偶相同,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也就是說,同志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無法像異性戀一樣在婚後與配偶共同收養,或是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目前有關保障同志收養子女的權益限於單身者。由於法律對單身收養並無特別規定,單身的收養人不分性別、性傾向都可以向機構申請收養子女。「彩虹平權大平台」指出,實務上也已經有出櫃的同志收養人,通過完整收養評估,收養與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成為孩子法律上的親人。然而他們在步入婚姻後,反而會陷入無法收養兒女的難題。就算有一方已經在婚前收養子女,法律也不允許另一方接續收養對方的無血緣子女,與孩子只有姻親關係,不具備完整親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范雲、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中央社》報導,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說,各版本在文字上只有微小差異,但這不影響實質內容,經討論後,以范雲「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通過,文字上再參考法務部所提,參考《民法》第1074條的立法例調整,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聯合新聞網》報導,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書指出,有不少國外研究顯示同性伴侶家庭養育的子女,在性別認同、性別角色行為、性取向偏好及認知功能等,均與其他家庭養育的子女無任何差別,因此無法「具體實證在同性家庭成長的兒童,身心發展上有負面的影響。」

再者,外界質疑同性家庭無法提供孩子穩固的家庭關係,但收養家庭是否具備完善的親職能力以及穩固的家庭結構,是經過媒合收養的收養人員就收養人年齡、收養家庭型態、經濟能力等因素審慎評估,收養家庭型態不應作為評估家庭適不適合收養子女的單一條件。

台灣今(2022)年年初傳出首例「同志家庭收養無血緣子女」成功案例,同志伴侶「圍爸喵爸」王振圍與陳俊儒獲得了法院裁定許可,成為全台灣第一個同志無血緣收養家庭。

圍爸喵爸在臉書上分享,「雖然我們這一案開了先例,但也僅適用個案」,先前也有2例同志伴侶向法院提出聲請,「3個案件,一審的結果不一樣,希望司事官不一致的見解與裁定,更證明修法及釋憲的必要性。」

裁定書主文指出,依《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每一兒童均享不因兒童、父母身份地位不同而有歧視的權利。兒童事務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收養應根據相關可靠的資訊,了解充份關係人並取得同意後認可收養關係。

對此,范雲和林昶佐都感到開心,卻也不免遺憾:「這是目前唯一的個案,其他仍在等待法院裁判的同志收養家庭,仍然承受著未知的風險,當一方家長只是孩子法律上的陌生人時,萬一另一方家長出了什麼意外,孩子可能得被迫安置、離開熟悉的環境。」

整體社會對同志養育小孩的接受程度已有顯著的提升。根據行政院在2021年性別平等觀念電話民意調查顯示,有67.2%的民眾對於「同性配偶應有領養小孩的權利」的說法表示同意,其中20-29歲年輕人的支持度高達87.5% ,到60歲以上是52.7%,也超過半數以上。在同份研究中,民眾對「同性配偶一樣能把孩子教好」表示同意的比例也從前年度的68.7%提升為72.2%。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對於各立委及黨團,放寬同性配偶收養子女的範圍,與異性配偶趨於一致的提案表示尊重,但有關施行日期的規定應配合修正。

新聞來源:關鍵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