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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需要美國式的《梅根法案》,還是其他更有效的性侵防治方案?

2021-06-01

台灣需要美國式的《梅根法案》,還是其他更有效的性侵防治方案?

《梅根法案》怎麼來?

1989年美國有一位11歲小男孩Jacob Wetterling被綁票而失蹤,美國國會因之而於1994年立法《傑可布・惠特靈兒童傷害犯罪及性暴力犯登記法案》(簡稱Wetterling Act),其規定假釋或緩刑之性侵者應要求其向所在地之警局登記。

而於1994年,另一名紐澤西州之7歲小女孩Megan在家附近被一初假釋且有兩次性侵前科之兒童性侵者姦殺後,該州迅速通過法案,要求假釋性侵者分四級,每位性侵者在法庭召開的聽證會(檢察官準備心理學家證據及危險量表,而由被告一方及其律師舉反證)後依其危險性予以分級。

之後,美國國會於1995年並修訂《傑可布・惠特靈法案》,提出民眾有權利知道社區附近釋放的罪犯,並保障自己及家人之安全,因此更加要求應將性侵者登記之資料公告於眾,否則減少10%之聯邦司法補助經費,此即《梅根法案》(Megan’s Law,即Wetterling Act的第一修正案)。不久全美各州就都有該法案,但寬嚴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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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梅根法案》規定什麼?

《梅根法案》規定各州須對釋放的性侵者進行警局登記(registration)或/與社區通知 (notification),但社區通知之方式上則差別很大。且規定拒不到警局登記註冊者可判徒刑。

譬如明尼蘇達州將性侵者依其危險性分三級(level 1,level2,& level 3),其中第三級之性侵者,當地警局應對社區每戶發出含有相片及犯罪類型之傳單;而密西根州只鼓勵居民至警局查詢,並在1999年推出網頁供民眾查詢。

警局註冊(registration)

〈明尼蘇達州法243.166條〉有如下之規定

  1. 規定以下之人應作警局之註冊登記:a.被控或被判刑確定之4種類型犯人,即一級謀殺犯、綁架犯、性侵者、及暴露犯;b.被控或被判刑確定之引誘未成年人為娼妓者、引誘未成年人姦淫者、引誘未成年人猥褻者、或引誘或強迫未成年人作色情圖像影帶者;c.曾犯軍法或在他州犯a.或b.之罪者;d.少年犯a.或b.之罪者;e.犯a.或b.之罪者但因精神異常而無罪或被判有罪但精神異常者。
  2. 註冊之內容:除接受註冊人員應對該人照相,目前居住地地址、及所開車輛之型號及顏色。
  3. 未註冊之刑罰:違反本法而未註冊者,視為重罪(felony),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1萬元以上罰金、或二者合併。
  4. 註冊之期間:以釋放後或始註冊日起之10年為期(以日期較後者為主),但移居而未申報者可再研增5年。期間不含因不定期監護(civil comment,此即是國內之刑後治療)。

通知社區(notification)

在〈明尼蘇達州法244.052條〉規定應將性侵者依其危險性分3級(level 1,level 2,& level 3),而級數愈高者表愈危險,應公告愈多性侵者資料於大眾。

  1. 第一級危險之性侵者:執法機關應保存罪犯資料,並將之公開予其他執法機關,證人或被害人要求該資料則不得拒絕。
  2. 第二級危險之性侵者:執法機關應將罪犯資料公開予該罪犯可能相遇(likely to counter)之人的機構或團體,以利其可採取行動保護其人員。
  3. 第三級危險之性侵者:執法機關應將罪犯資料公開予該罪犯可能傷害之個人、機構、及團體,及社區中與該罪犯可能相遇(likely to counter)之人員

此處所指之可能相遇(likely to counter)係指a.該罪犯之居住地、工作地、或除了社區輔導機構外之常去地及其附近;b.與該罪犯經常可能相遇的地點。

實務上,明尼蘇達州對第三級之性侵者,係由當地警局對社區每戶及附近學校發出含有相片及犯罪類型之傳單(註1)。而至2000年起亦將第三級危險之性侵者資料公布於網路上以供查詢。依危險程度之分級而公告之州據悉尚有紐約州,紐澤西州,奧勒岡州,內華達州,及麻薩諸塞州 (Walsh,1997,註2)。

至於分級之方法,委託大學研發出危險評估量表(risk assessment scale) Minnesota Sex Offender Screening Tool (MnSOST)。中文版及其解釋可詳見林明傑(1999,註3)。而台灣性侵者靜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也已於2005年完成,詳見林明傑、董子毅(2005,註4)。

其他州之規定

  1. 華盛頓州是各州中要求最嚴格的,其要求不論成人或少年性侵者應於釋放後24小時內須向其居住地之郡警察局報到;註冊期間之長短視其犯罪行為之嚴重性而定,若該人希望減短則需由法院裁定;而公告給哪些民眾則由警察局決定,有些只讓民眾流覽名冊,有些則亦將地址及相片均公告於媒體,而甚至有些還召開記者會(Cohen,1995,註5)。
  2. 路依斯安那州對性侵者之規定最繁重,其規定釋放之性侵者自己不只應向執法單位通知,而且應於30日內向該地之教育區督學及一英哩內之居民以信函發出通知,並在該地區之報紙刊載兩次。並准許法院可以要求該人以其他方式如牌示、傳單、車上前後保險桿之貼紙、及衣服標示以公告民眾(Walsh,1997,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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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根法案》的法律爭議與最高法院決議

《梅根法案》自從實施以來,引發不少法律爭議,其法律爭議依Walsh & Cohen (1998)之歸類,分下列兩類刑法原理或憲法之爭議。

有關「是否為處罰」之爭議:

  1. 不溯既往(ex post facto):美國憲法規定「不可通過追溯既往行為之法律」。
  2. 一罪不二罰 (double jeopardy):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沒有任何人可因同一罪行而被施予兩次處罰」。
  3. 褫奪公民權及財產權(bill of attainder):美國憲法規定「不可通過褫奪公民權、財產權、及追溯既往行為之法律」。(註7)。
  4. 殘忍且不尋常之刑罰(crucial and unusual punishment):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規定「不可有過高的保釋金、也不可有過高的罰金、也不可使用殘忍且不尋常之刑罰」。對於此類之爭議,法院多是檢視該法「是否為處罰」,如果不是處罰就沒有違憲的問題;若該法被認定是為處罰,再檢視其罰是與所犯之罪相當,此即「罪刑相當原則」(disproportion test) 。

對於上述類型之爭議,法院多是檢視該法「是否為處罰」,如果不是處罰就沒有違憲的問題;但如果被認定是處罰就有違憲的問題。且不少判例是將註冊及公告分開來分析(Walsh & Cohen 1998)。

最後在2003年5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Connecticut of Public Safety vs. Doe與Smith v. Doe (Alaska)兩案均為合憲。

前者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同意可將判刑確定的性侵者、暴露癖、及與未成年性交者之姓名、相片、犯行等公告給社區而不必給性侵者機會來說明自己不危險,這二者並不相關。後者案件中,以6票對3票判定阿拉斯加州規定不違憲,認為這一法律並非屬處罰,故無溯及既往之問題。

2006年又發生一名慘遭綁架分屍性侵害6歲男童案件。美國國會通過了以 該受害男童命名的《亞當威爾許法案》(Adam Walsh Act),稱作《性侵者登記與公告法》(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Act,SORNA)。該法規定,第一級性侵者負有15年之登記義務,每年登記一次;第二級負25年登記義務,每半年登記一次;第三級性侵者則為終身登記,每三個月登記一次。

若第一級性侵者能夠於10年內保持「無再犯的紀錄」(clean record),且完成社區監督、保護管束及適當輔導治療,即可向法院申請解除登記之義務,第二、三級成年性侵者則無登記時間縮短之適用。

公告上,建立了個整合全美各州性侵者登記資料的資料庫及網站,民眾可至該網站連結各州公開之性侵者資訊登記網站。以加州為例,其將每位性侵者所登記之資料,根據其所居住各郡在地圖以點來陳列。點下該點後會顯示出該性侵者之相片、出生日期、膚色、年齡、詳細地址、被害者年齡、及對被害者所為之性侵害行為種類等。

該入口網頁更有不可騷擾之提醒語:

此網站提供的資料純粹是為了保護民眾的安全。任何人使用此等資料去犯法或騷擾一位性犯罪者或其家人者,可遭受刑事的控訴和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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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SEX OFFENDER PUBLIC WEBSITE 網站截圖

美國官方的全美性侵者公告網站

《梅根法案》的副作用-燒屋甚至燒錯屋、槍殺或騷擾性侵者

公告性侵者的相片與居住資料雖可讓社區防衛自身安全,但也給仇視者傷害他們的機會。最有名的案子是2006年一位居住加拿大男子,透過網路找到美國緬因州的兩名註冊有案的性侵者的家,並開車跨國射殺他們。但其中一位死者,僅是在19歲時與15歲女友發生未成年合意性交。至今此類案件每年常有數件(註9)。

也因為再釋放出獄前就公開性侵者未來住處,發生屋子被燒掉,甚至燒錯屋子。更常發生社區仇視者會將切塊的香腸丟到其家門口或車頂、引擎蓋等(註10)。

有效嗎?《梅根法案》的評估研究

明尼蘇達州之評估研究

明尼蘇達州矯治局1999年之研究報告中(Minnesot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1999)(註8)其對照1992年釋放之性侵者及1997釋放之性侵者(1997年起該州開始實施《梅根法案》),其發現第二組之再犯率減少30%。

雖然有上述令人興奮之結果,但明尼蘇達州矯治局性侵及藥癮主任Stephen Hout則表示,此一研究期間的前後因該州尚有下列其他對性侵者處遇的改變,因此在解釋上需留意(註11)。

  1. 在此一期間中對社區的性侵者有更密集的監督方案。
  2. 在此一期間中增加了對社區性侵者的治療輔導方案。
  3. 在此一期間中對危險性侵者(sexually dangerous person)施於不定期監護(civil commitment,註12)的人數增多,而此類性侵者是被認為有高再犯危險的。
  4. 近年來該州要求監督性侵者的觀護人須接受特別訓練。
  5. 近年來該州之法院對性侵者多判予較常的刑期及社區觀護期。

華盛頓州之評估研究

Schram & Milloy(1995)在Washington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委託下研究該州內社區公告(community notification)對再犯率之影響研究。

由於該州係於1990年開始實施社區公告,因此該研究之研究組係以回溯法抽出所有1990年至1993年被歸類為最危險之第三級性侵者(level 3,該州之社區公告制度與明尼蘇達州相近亦分三級,公告方式亦相似),共有90人(均成人)。而對照組係由1987年7月起至該州實施社區公告前被以重罪性犯罪(felony sex offense)判刑確定而釋放之350人中抽取90人。

以54個月為追蹤期,其發現二組之再犯性犯罪之比率很接近,社區公告組之再犯率為19%,而對照組為22%,二者之差異未達統計上之顯著(chi-square=.219;p>.05)。(註13)

威斯康辛州之評估研究

2000年對威州性侵者的觀護人作一問卷研究,發現該州之社區公告須由觀護人(probation/parole officer)大量投入人力、預算、及物力,以協調及監督社區性侵者之處遇,但是否會減低其再犯率仍無法確定,有待進一步研究(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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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不可盲目跟隨:造成恐慌、卻無效果

可以從以上知道《梅根法案》是期待能增加社區防衛以降低再犯率,但從以上已證實該方案沒能顯著降低再犯率但卻已經激起社區的敵意,甚至對性侵者排斥與恐慌。

仔細想想,這很像一個人期待能生出免疫細胞降低細菌傷害,但免疫系統卻被過度激起反而傷害自體良善細胞的自體免疫疾病發病過程。因此作者期待國人切勿盲從美國式的《梅根法案》。

細思數周後,筆者提出應找出一套「增加社區防衛、不增社區敵意」為方向的方案,也就是在各縣市或各鄉鎮市區實施數字化公告高危險性侵者人數,並由各中小學、幼兒園、補習班、安親班門口貼出該數字,讓家長能看到公告的數字而更加警惕來保護婦幼安全。

經提議後,中央決議採行公告高再犯危險性親者人數公告到縣市警察局網站。後來,筆者也發現英國也採取公告某區域性侵者人數數字的作法。英國司法部於2020年公告在大倫敦地區共有6581位須登記的性侵者。(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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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警局資訊服務網截圖

各縣市警察局網站會公告高再犯危險性侵者人數,圖為新北市

性侵統計變少,但男童遭性侵劇增

我國的性侵害案件是更多還是更少呢?根據表3,性侵害的通報統計到2011年來到最高約1.1萬件,之後越來越少。會如此是因立法院2011年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規定教育人員若知道校園發生性侵案卻未通報、導致再發生性侵案件,或偽造、隱匿性侵案相關證據,可解聘、免職。這造成過去隱匿案件大量浮現,而在三到六年後回穩變低。

表3顯現了一個問題,就是學生約在被害人佔六成。且五成是在國中與高中階段,經統計其中約八成是屬於未滿18歲者對未滿16歲者合意性交行為,被提出通報與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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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

儘管數量減少,但從近10年統計中性侵害被害人的性別比率著眼,竟發現國內未滿12歲兒童性侵害的男生受害人,從2008年的15%上升到2019年的29%,如表4。這是極嚴重,但少有人注意到的問題。對男童性侵害顯示性侵者有極嚴重的心理問題,且被害男童長大後會變成加害人,也極難治療,再犯率高,除非有團隊積極協助。

根據美國資深性侵者治療師Groth(1977)(註16)提出的兒童性侵害犯分類學,其以主要之性偏好對象(primary sexual pre-ference)是否為兒童為區分。如果不是則為「退縮型」;如果是則為「固著型」。而Groth認為亂倫者也可依此分類。

  • 退縮型(regressed type)

在性侵者一生中曾與適當之同儕有過性關係,然因一些情境上之壓力(如長期失業、身體傷殘、或遭成年婦女的貶抑,尤其在性上),使他們漸失身為男人的信心,於是轉移性的滿足到較不具威脅性的未成年兒童身上(而且也只有兒童才不會知道其性能力如何)。這種類型在美國約占70%,但筆者根據20年來經驗台灣約佔97%。

  • 固著型(fixated type)

他們終其一生只能被兒童(也可能是男童)所吸引,且無法在發展中獲得性心理上之成熟。經研究發現,此可能與幼年受虐甚至性虐待有關,造成無法發展與成人之信任關係,轉而與兒童親近,並以性為表達關懷的方法之一。

臨床經驗顯示此型之被害人有可能是固定在同一年齡之男童,原因可能是性侵害犯首次之受虐年齡亦在此年齡,因而性心理成長固著在該年齡上,停滯不前(Stan Bolt,密西根Jackson州立監獄心理師,個人通訊,July 15,1997)。美國約佔30%,筆者認為台灣約佔3%。

美國固著型比率高,應該是天主教長期縱容有戀童行為的神父導致惡性循環,如電影《驚爆焦點》(Spotlight)之情節。美國對此型再犯率的10年統計為70%,台灣統計7年再犯率為35%,兩地退縮型再犯率則各為20%與11%。國內一犯再犯的性侵男童者,有歐陽X智及舒姓慣犯等,都是治療沒成功後也沒移送刑後治療導致再犯。

可以看出來哪類的心理病理嚴重嗎?當然是固著型。因為他們在幼年就遭到性創傷,沒受治療而導致性心理扭曲再對男童性侵。

可看出男童性侵案增高的原因了吧?遭性侵的被害男童及其家人不願接受輔導,縣市政府社會局也沒積極介入,找出有效率的治療師提供短程有效的治療;導致被害男童長大漸有性慾後,卻因身心曾遭性創傷的不適應,而又變成性侵男童的加害者。此現象將如同瘟疫般,一傳十再十傳百,最後成為社會的永遠夢靨。

綜合以上,筆者建議對中小學生應增性侵害法律與強調「想要被尊重,須先尊重人」的兼愛互利教育。而對男童遭性侵的暴增,則需要有試辦方案來團結國內的資深治療師,專責遭性侵男童之治療與性侵男童者之治療,而且須提供接受輔導治療獎勵金,以鼓勵家長與受害男童接受治療。

這樣相信四年內將慢慢降低性侵男童案件的發生,且性侵男童者與遭性侵男童的心理健康都能有效提升,使他們能過健康身心的生活,也能因應日常的生活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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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

治療有效嗎?期待10年內之七年再犯率降到2

筆者在第一線從事性侵者之社會工作與輔導治療,至今約30年。研究發現從1994、1995、1996年全國釋放之性罪犯追蹤七年再犯率為11.3%(詳如表5),而1997、1998、1999年全國釋放之性罪犯追蹤7年再犯率已經降至6.7%(詳如表6)。從這兩個表,可看出再犯率已經降低約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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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

其中之變化有:1998年起,在陳若璋教授帶領下,國內臺北與高雄之治療師透過當時在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就讀的筆者,開始考察美國監獄與社區之治療方案(周煌智、陳筱萍、林明傑,2006),之後獄中治療多改採「再犯預防療法」(relapse prevention approach therapy)。而國內之社區治療是因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通過,而約於2000年起各地陸續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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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供

可看出國內之性侵者再犯率,確實已有因法律方案與治療技術之進步而改善。筆者於2014年完成嘉義縣社區性侵者治療四年之追蹤研究,從2011至2014年共有149名性侵者,結束性侵者社區輔導治療課程,其中僅有一名個案結束輔導治療課程後,再犯兩件性騷擾案件被偵查,顯示平均追蹤兩年的性侵再犯率為0.7%(註17)。

然於2017年,從某監獄之七年追蹤研究發現再犯率又變為9%,因而警覺到國內性侵者的治療訓練恐出現斷層與瓶頸。筆者將提出方案協助改善,使降低7年再犯率至2%。但也期待學校與社會能開始推動「兼愛互利」取代「區分親疏」的基本道德教育,讓所有人類互傷行為能滅自心中,使婦幼安全與人類和平行為能更全面普及。

新聞來源:關鍵評論網